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陶萌璘 记者 何洁)相信很多人在买新房时都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有交多少团购费,然后抵多少房款的活动。然而,苏州一位市民在参加这一活动时,却 " 较真 " 了,她认为团购费是交给第三方,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故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8 年,想要买房的李女士在苏州吴中某楼盘看中一套 173 平方的房屋,总价款 5249627 元。为了得到更多优惠,李女士在营销人员的建议下参加了团购活动,享受 10 万元抵 20 万元的优惠,若准时签约,李女士只需支付总价 4929034 元加 10 万元团购费。优惠力度之大让李女士满心欢喜地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了 2 万元定金。
然而,当李女士准备与开放商签订正式购买合同时,被告知 10 万元团购费需支付给第三方住 X 儿 APP 所在公司,她认为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故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
李女士称,自己对团购费要支付给第三方平台的事宜并不知情,而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为了避税,自己不认可这一行为,认为开发商是故意隐瞒 10 万元大额交易的当事人是第三方公司,欺骗自己参与其避税行为。因此,李女士多次向开发商提出撤销认购协议书并退还 2 万元定金的要求,被开放商拒绝。于是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苏州某置地公司辩称,当时李女士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参加的团购活动,公司并未隐瞒交易行为和事实。而住 X 儿网为公司的渠道服务商,其收取的团购费主要是房屋成交后的佣金,并非避税,营销人员从未说过避税事宜。且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营销人员已口头告知李女士要享受团购优惠则需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要将 10 万元团购费支付给第三方,而李女士却未能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吴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容上看属于预约合同,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仍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虽然认购协议书中载明涉案房屋总价款为 4929034 元加 10 万元团购费,但未明确载明上述团购费需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向第三方付款。开发商称营销人员已口头告知李女士,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李女士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理解为 10 万元团购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并无不当。李女士作为购房者,有权在缔约前知晓与之缔约一方的具体情况,有权选择是否与第三方缔约。对此,开发商并未披露第三方参与缔约,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李女士以此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理有据,且并无过错。
据此,吴中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苏州某置地公司退还李女士定金 2 万元。
(编辑 吴嫣然)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