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谢喜卓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 96060 热线接到市民反映,称在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有一小区,由于交付多年一直没有选举产生业委会,物业公司除了把规划的物业用房出租,自己占用小区公摊面积办公之外,还私自将另一幢楼下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出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11 月 27 日,现代快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 23 幢楼下的超市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谢喜卓 摄
物业私自出租公摊面积,年租金只要 3 元?
当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万江共和新城人和苑小区,在业主带领下,找到了 23 幢楼下正在营业的小超市。" 这里原本是公摊面积,当初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辆,后来被物业私自出租。"

△超市出租合同
从一份物业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不难看出房屋建筑面积约 150 平方米,租期自 2015 年 9 月 1 日开始,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租金一栏,明确写道:" 租金为人民币叁元(大写)/ 年,第四年起租金为人民币肆元(大写)/ 年。"

△ 23 幢、24 幢楼下规划了非机动车库
" 哪有房子租金这么低的?还不如干脆送给对方得了。" 有业主抱怨道,就因为物业公司私自出租,导致原本规划停放非机动车的地方被占用,大家只能将电动车停放在马路边上。" 我们现在不但要求尽快将超市搬离,同时也正在与物业对接,申请公开所有明细。"

△ 32 幢 3 楼物业用房被改造成了小房间
规划的物业用房被出租,5 年 8 个月不收租
据了解,该小区 10 年前开始分期交付,至今入住户数已经超过了 80%,直到 2019 年 9 月终于选举产生了业委会。而就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交接相关材料时,除了公摊面积被私自出租给超市的问题之外,大家还发现物业公司将原本规划的物业用房也私下出租了。
" 之前我们都以为物业用房就规划在 24 幢楼下,现在才明白其实在 32、33 两幢的三楼。" 业委会主任王先生告诉记者,现在 32 幢三楼的物业用房,已经被隔开成一个个小房间再出租," 搞得像宾馆一样,但是却没有营业执照 "。

△物业用房出租《合作协议》
王先生拿出了一份物业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提到房屋用途为住宿、办公,而租期是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共计 132 个月。协议中还提到物业要给投资方预留 8 个月的装修期,而且预算五年内收回成本,租金是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每年 7 万收取。换言之,近 7 年时间不收房租。

△物业占用 24 幢楼下公摊面积办公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谢喜卓 摄
物业:所有收入都用作了小区建设
现代快报记者随后来到 24 幢楼下,找到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瑞赢酒店物业南京人和苑物业服务中心。" 将公摊面积出租是为了增加收入,这些钱都用作小区的规划建设了。" 物业王经理承认,23 幢楼下的超市本是小区公摊面积,确实是物业对外出租的。" 因为写合同时笔误,前三年的租金应该是每年 3 万,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每年 4 万。"
" 我们已经在通知超市搬离了,预计 11 月 30 日之前就可腾空。" 至于物业用房被出租一事,王经理表示,小区内 32、33 两幢的三楼确为规划内的物业用房,其中 32 幢三楼的承租方没有营业执照," 对方只是将其装修后重新出租,并不能算是宾馆 "。
他说,目前闲置的 33 幢三楼物业用房约有 200 平方米,物业办公室将会于 12 月 30 日之前搬入其中。至于 32 幢三楼的物业用房,会继续保留出租状态。
街道:正在协调业委会和物业处理问题
当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到了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城市管理办,一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在成立业委会之前,就曾有居民反映物业将小区公摊面积出租。" 当时,物业说收益都用作小区维修改造了,希望能等业委会成立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保留。"
"11 月 23 日,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召开了协调会议,最后决定要在 12 月 10 日之前,将超市全部清空。"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街道已经协调物业公司,将相关明细账目交给了业委会进行核查,如有不实之处,街道也会要求物业予以补充。
至于 32 幢 3 楼整层物业用房被出租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合作协议》中已经将房屋用途改变,可能涉嫌违规,他们无权直接对于物业公司进行处罚,但也未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反映。
律师:物业可以管理,但无权处分公摊面积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是受业主们委派,对小区有管理权。但若要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必须征得业主们的同意,然后报给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作出改变。
张骏说:" 涉事物业公司和投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上文说他们和投资方是合作,下文又说要收投资方的租金。而且给对方预留 8 个月的装修期,外加 5 年的回收投资期,这太不符合常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物业公司没有转租权,这份所谓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王经理曾向记者表示,入驻小区 11 年来,没有涨过物业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却跟着南京工资标准涨了不少,所以才 " 自己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 "。张骏表示,如果对物业费有异议,物业公司可以拿着需要涨价的理由及凭据,提请全体业主同意,重新订立收费标准。" 在权益受到物业公司侵害时,业主们可以要求物业公开账目,并把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全体业主。"
(图片除署名外均由业主提供 编辑 张爱红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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