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那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邮寄费,该由谁来支付呢?近日,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受理了这样一桩行政复议案。
市民查验投诉信息收到到付专递
今年 6 月 5 日,张浩(化名)向深圳市罗湖某局申请公开其曾经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政府信息。7 月 6 日,张浩收到一份到付的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没有写明 " 内件品名 "。他支付 12 元寄递费签收拆件后,才发现信封里装的是罗湖某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文称张浩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张浩收到罗湖某局寄送的到付专递。
张浩认为,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该局直接用寄递费用较贵的邮政特快专递,以 " 收件人付寄递费 " 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导致他不但没有收到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还要承担邮费,况且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属于应当不予公开的,张浩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限期重新答复,同时赔付邮费 12 元。
深圳行政复议针对两大焦点做出裁决
张浩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能否公开,12 元邮资该谁支付,是本案的两大焦点。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调查案情后认为,张浩所要求公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附件,是罗湖某局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该局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
而关于 12 元邮资该谁 " 埋单 " 的问题,执法机关认为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故采取 " 收件人付寄递费 " 的方式邮寄答复书,并未侵犯张浩的财产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管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故罗湖某局选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或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截图。
具体到该案中,第一,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罗湖某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第三,上述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故被申请人以 " 代收货款 / 收件人付费 " 方式向张浩邮寄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费用,应确认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应赔偿申请人为此所支付的邮资 12 元。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
从源头上消除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义,保障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就必须构建阳光政府,依法公开信息。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19 年 4 月 3 日进行修订,2019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不收取费用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两种情形。新条例施行后 1 个多月,被申请人就出现了该违法情形。此起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从源头上消除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全面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未被诉至法院,行政争议被有效化解在前端。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司新宣 文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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