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1-07
单位失信,法人代表等不再纳入失信名单,业内人士:法人代表仍会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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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今年 1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是不是意味着法院执行工作放松了,失信公司的法人代表不会被限制高消费了。对此,业内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一定要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 16 条规定,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这一规定引人关注,不少人认为,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那么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 4 类人群是不是就不会被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1 月 7 日下午,江苏高院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之前规定的重申,并不是新的规定。自有《失信名单规定》以来,一直便是如此。失信与限制消费措施,实务中是不应混淆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不是一回事。

据了解,被执行人是指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或单位。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人员或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 " 老赖 ",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对个人或单位都有影响。而被执行人,在执行工作结束后,并无失信被执行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如果一个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都被列为被告,而且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代表自然是失信被执行人,即大家俗称的 " 老赖 "。不过如果只有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虽然不是 " 老赖 ",但仍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这方面,最高法有具体的限制消费规定,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乘飞机、列车卧、新建或装修高档房屋等消费。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早在 2017 年 2 月,江苏省便出台了《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涉及到 55 个政府部门和单位,惩戒措施达 68 项。其中包括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还有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政策性贷款申报、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职称评定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都有限制。也就是说,对于 " 老赖 " 来说,受到限制的范围很广。而一个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果只是被限制消费,受到限制的范围相对较小。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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