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8 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市人社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要求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贯彻执行。
企业应对处于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
通知规定,对于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医学观察、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疫情停工停产不足一个月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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