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2-13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法院可设3个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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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2 月 13 日,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酌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宽限期,并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视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的具体需要,执行法院可适当延长该宽限期。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意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各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生重大疫情情况下,要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推进。意见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当事人因隔离治疗及疫情防控等事由不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的,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从疫情解除或相关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酌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宽限期,并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视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的具体需要,执行法院可适当延长该宽限期。

被执行人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导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原则上可予准许。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的,可通过执行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应坚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需要,坚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其顺利开展各项疫情防控生产及实施工作。

涉及疫情捐赠或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号,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物资,应在详细登记造册后解除相关措施,使其尽快被用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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