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2-17
南京6名律师致信民政部,建议将殉职医护人员认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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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2 月 17 日,江苏知名律师、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国亚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日前他联合路恒飞、李艳丽、朱正、范秋林、马贻颖等 6 名律师,联名致信国家民政部,吁请对现行《烈士褒扬条例》进行修订,将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殉职的医护人员列入烈士评定范围,以弘扬正气,鼓励奉献,传递社会正能量。

△律师供图

严国亚告诉记者,自打响新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以来,广大医护人员奋战在抗疫第一线,与病毒作斗争,为挽救生命、抗击疫情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对此,有医疗界人士在网上建议将此次抗击疫情中去世的医护人员 " 去世 " 改用 " 牺牲 ",应追认为 " 烈士 "。

对此,严国亚认为,湖北是疫情重灾区,风险大,如果将此次抗击疫情殉职的医护人员认定 " 烈士 ",必然涉及现行《烈士褒扬条例》内容的修订,否则很难操作。

现行《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在此次参与疫情抗击的医护人员大军中,除了有一部分部队医务人员,还有大量地方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部队医护人员的身份属于现役军人,如因公牺牲,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可评定 " 烈士 "。对在参与支援湖北各地抗击疫情的地方医护人员来说,因公殉职认定为 " 烈士 ",就必须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评定条件。在严国亚等人看来,现行《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够明确,无法将在此次疫情中殉职的地方医护人员纳入 " 烈士 " 评定范围。严国亚等 6 名律师为此建议民政部,对《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修改为:" 参与国家防疫救治、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医护人员等公民。"

目前严国亚等律师已经将这封联名信寄出。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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