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2 月 21 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依法审理纵某某绑架案,当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远程视频庭审现场
案件发生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当天在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安徽萧县男子纵某某趁女子郭某某独自开车门之际,持刀蒙面进入车内。纵某某冒充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患者,以传播病毒、持刀与其同归于尽相威胁,强迫该女子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 30 万元。
女子郭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拔打电话等方式,分别向三名亲友筹集钱款,并告诉了亲友她被新冠肺炎患者持刀挟持勒索钱财。当天下午 1 点多钟,受害女子的三名朋友先后通过微信汇款两笔各 5 万元,银行卡转账汇入 20 万元。
△远程视频庭审现场
纵某某害怕网络转款被查,又逼迫郭某某通知其家人将银行卡送至劫持地点,他要取现。女子家人随即报了警,当郭某某的妹妹将银行卡送至约定地点后,纵某某要求由其妹妹为人质,让郭某某去银行提现,交付后赎回人质。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纵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纵某某在国家遭受新冠肺炎严重侵害,多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紧急措施期间,谎称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以此为威胁并持刀劫持单身女性为人质,实施绑架犯罪,当予从严处罚。根据被告人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纵某某作出判决。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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