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中医药发挥了独特作用。截至 2 月 21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 28 个省(市、区)630 多家中医医院总共派出近 3200 名医务人员支援湖北。在中医支援上,江苏更是相继派出多支 " 强师劲旅 "。那么,未来江苏人会享受哪些中医药服务?2 月 27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 草案 ")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拟提交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全文在江苏人大网可以查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图
中医药服务
各市应有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共有七个章节。在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方面,有不少具有江苏特色的制度创新安排。
江苏中医药文化历史悠久、家底丰厚。目前,全省拥有国医大师 6 位(健在 3 位)、全国名中医 4 人、省级国医名师 10 人、省级名中医 434 人、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59 人,数量位居全国前三甲。
不过,在中医类医院数量建设上,仍有短板。去年 11 月 27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发现,目前全省中医类医院数量仅列全国第 15 位,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列第 17 位,全省 54% 的公办中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等。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在 " 中医药服务 " 一章,多项条款涉及到中医类医院建设的问题。比如,草案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对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拟实行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只能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小心!号称有诊疗效果的街边刮痧、拔罐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草案还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拟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只能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这是不是意味着,街边随处可见的养生馆、按摩店等,今后将不能从事推拿、刮痧、拔罐等经营活动?
"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很明确,也就是非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诊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一些非医疗机构以 " 中医推拿 "" 中医按摩 "" 中医保健 "" 中医足底按摩 "" 刮痧 "" 拔罐 " 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也反应强烈。
他介绍,早在 2005 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这份通知还明确,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 " 中医 "" 医疗 "" 治疗 " 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 也就是说,街边的养生馆、按摩店,从事推拿、刮痧、拔罐等活动,不能宣传治疗效果。" 胡晓翔说。
保护与发展
制定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
立法先行,规范也要尽快落地。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近年来不断曝出的中药材增重、掺伪、掺杂,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不全面、不完善,中药饮片抽检合格率低等问题,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在生产过程中,草案拟提出,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
人才培养
完善师承教育,同等条件下继承人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江苏中医历代名医辈出,流派纷呈。不过,在中医药人才的接续培养上,面临着一些困境。
公开数据显示,2017-2019 年,南京中医药大学首次就业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人数占本科毕业生人数比从 56%、41.5% 下降至 36%,基层普遍反映中医药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为此,草案给出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的 " 大方向 "。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
草案拟明确,完善师承教育制度与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衔接的政策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申请中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参加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传承与文化传播
每年 10 月拟定为 " 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
为加强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同时,支持为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药专家设立工作室,配备学术团队,保障中医药学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草案第四十四条还拟明确,每年 10 月为 " 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
另外,在传承教育上,草案明确,中小学应当配备包括中医药内容的适合学生特点的传统文化教材,开展多种通俗易懂的中医药常识教育。支持中医药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等。
保障措施
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
为确保中医药服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草案还单列出 " 保障措施 " 一章。
在医保政策上,草案第五十一条拟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提出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提出,制定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医保支付政策,应当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于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实施按照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县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实行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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