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3-02
减免企业社保、医保费无需材料直接办!“苏政50条”第三批服务事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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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 鹿伟 张瑜)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2 月 12 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 " 苏政 50 条 ")。2 月 28 日起,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分批次发布《" 苏政 50 条 " 服务指南》。3 月 2 日," 苏政 50 条 " 第三批服务指南事项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当天,江苏连续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文件。根据第三批服务指南事项,企业无需材料,上述减免便可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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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企业社保、医保缴费等,无需材料直接办理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第三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疗保障局等牵头负责,围绕 " 苏政 50 条 " 中的 7 条举措,深化细化为 14 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产业支持、交通保障等方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减轻疫情对江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恢复生产,3 月 2 日,江苏连续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文件。

刚发布的第三批服务指南事项 60 明确,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 2 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 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 3 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根据服务指南,上述相关业务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表材料,可以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直接办理。

被省认定的防疫物资企业,春节加班按每人每天补贴 100 元

在第三批公布服务指南事项当中,对 " 苏政 50 条 " 中援企稳岗和减轻企业负担等相关举措进行了细化深化,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提气,也特别暖心。" 苏政 50 条 " 中第 29 条提到,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服务事项 61 进一步明确了该条政策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办理类型、办理方式、责任单位、经办单位以及需要准备的办理要件等,以让政策红包尽快落地。

企业要复工复产首先必须员工到岗。服务事项 53 条明确,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 " 专人、专车、专线 ",实现 " 点对点、一站式 " 直达运输。

据悉,为推进细化措施尽快落地,方便企业申办具体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办将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 " 苏政 50 条 " 专窗,在省政务服务网开设 " 苏政 50 条 " 专栏,在 " 江苏 12345 在线 " 特设 " 苏政 50 条 " 服务专席,回应公众咨询和诉求。

2 月 28 日、29 日,前两批服务指南事项出炉。接下来,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将继续逐条细化落实 " 苏政 50 条 ",分批次发布相关举措的细化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

附:

《" 苏政 50 条 " 服务指南》

(第三批)

一、《苏政 "50 条 "》第 25 条:帮助和支持 " 三必需 " 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服务事项 51:帮助和支持 " 三必需 " 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适用范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安排工作专员主动上门开展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送企业招工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推广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提供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全流程网办用工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 52: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适用范围:有成批次、成规模组织员工返岗需求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农民工返岗复工 " 点对点 " 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返岗员工信息。通过人社部门 " 金保工程 " 信息系统,精准对接输出地劳动力资源,制定集中运输方案,组织包车、包机、开通专列等通行方式开展 " 点对点 " 直达送企服务,同步做好员工返岗期间的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和健康委、中铁上海局

责任处室:农民工工作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 53:重点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复工返岗人员包车运输。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交通运输部门与人社、工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通过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出行平台、就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 " 专人、专车、专线 ",实现 " 点对点、一站式 " 直达运输。客运企业以旅客需求为导向,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开展出行方案设计、车辆预约、" 门到门 " 等各种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企业返岗复工的出行需求。复工返岗包车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由承运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自制车辆通行证(无需盖章),随车携带,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苏政 "50 条 "》第 26 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 1-3 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服务事项 54: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 24 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 APP,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 55: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 12 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 5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 1-3 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 24 个月的统筹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人社等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三、《苏政 "50 条 "》第 27 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 15 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 0.5-1 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服务事项 57:失业保险现行 1% 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降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 58: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降费条件的全部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降低费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 59:2020 年 2 月至 6 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件贯彻执行。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县(市、区)税务征收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四、《苏政 "50 条 "》第 28 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 " 五险一金 " 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 5 个工作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 60: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 年 2 月至 4 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 2 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 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 3 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免征政策适用于省内中小微企业与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适用于省内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在经办系统中进行标识,直接进行相应免征或减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养老保险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五、《苏政 "50 条 "》第 29 条: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 " 法治体检 ",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服务事项 61: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携带申请材料至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经办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及实施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3、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服务事项 62: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对春节期间(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省定企业名单,安排工作专员上门帮助企业享受政策,对在岗职工人数、春节开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政策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六、《苏政 "50 条 "》第 15 条: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服务事项 6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 10%。

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规定流程会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 5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其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市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适用范围:省内制造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 2020 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预计在 2020 年 3 月下发,将及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布)要求,通过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申报,提供电子版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综合规划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市(县)的工信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 2020 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承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申报汇总表。

七、《苏政 "50 条 "》第 32 条:落实 " 米袋子 " 省长负责制和 " 菜篮子 " 市长责任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

第 33 条: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第 34 条: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 " 堵点 "。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服务事项 64: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货运物流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运单位可通过 " 江苏运政服务 " 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也可直接下载自行打印,随车携带。对持证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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