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3-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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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3 月 1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江苏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意见》对提供网拍辅助事项服务机构的要求、投标方式、义务、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指出,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辅助性事务 ( 以下简称网拍辅助事务 ) ,可由执行法院财产处置组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完成。每个执行法院原则上应择优确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网拍辅助机构承担本院网拍辅助事务。必要时,可由中级法院择优确定适当数量的网拍辅助机构,统一承担辖区内法院网拍辅助事务。

提供网拍辅助事项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其合法分支机构)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一律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产生。各执行法院每一至两年应组织一次网拍辅助机构招投标,并与经招投标确定的网拍辅助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或股东的社会机构,不得承担或者参与本院及辖区内法院的网拍辅助事务。网拍辅助机构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执行当事人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要求,网拍辅助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说明,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拍卖标的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网拍辅助机构对其接触到的相关执行工作内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卖标的信息,执行当事人、意向竞买人或者参与竞买人的个人隐私、身份信息或相关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执行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者单独订立保密合同。网拍辅助机构人员上岗前,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网拍辅助机构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开展工作纪律及保密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

执行法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参考标准详见附件一、二),可以根据网拍辅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按次支付,也可以按照每个案件拍卖成交标的类型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按件次支付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每拍案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在执行通知书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执行当事人。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

《意见》还要求,执行法院撤回或者中止拍卖、变卖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网拍辅助机构。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交还拍卖标的物及相关档案资料,但需要重新拍卖或变卖的除外。全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是网拍辅助事务监管第一责任人,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专职网拍辅助事务监管人员(简称网拍专管员),具体履行动态监管职责。省高院会不定期开展网拍专管员业务培训,适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编辑 郭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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