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文俊 记者 严君臣)南通市通州区一家纸板制品公司因为厂房漏雨,一场暴雨导致产品被雨水浸坏,损失 20 余万元。为索赔,该公司将厂房租赁方告上法庭。3 月 13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 22.8 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18 年 3 月,生产纸板制品的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空置厂房,用作生产车间,双方为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特别约定房屋漏雨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工人在日常生产中发现厂房顶部雨天有渗漏现象,之后多次通知乙公司维修,乙公司虽然一直答应着,但一直没有修。甲公司无奈只能将纸板成品堆放在厂房中间以防淋湿。
2018 年 9 月晚,天降雷暴雨,厂房顶部中央排水槽堵塞导致屋顶发生多处渗漏,厂房内纸板成品被雨水浸坏,造成经济损失 20 多万元。诉讼中,乙公司认为事发当晚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合同中特别约定因房屋漏雨渗水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南通地区历年极端天气、特大暴雨几乎每年都有发生的情况看,事发当晚暴雨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乙方完全可以预见,且事发前甲方多次通知乙方解决屋顶渗雨问题未果,乙方如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发生,故乙方应当就房屋渗漏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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