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3 月 13 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为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江苏高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根据规定,各级法院必须全面落实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动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的检察监督,严格按照《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实行统一立案,扎口管理,分类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由立案部门统一接收,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或者执行裁判庭(或承担执行裁判业务的部门)办理;检察机关根据《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十条发出的《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函》,由立案部门扎口,登记编号,移送执行机构办理。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及其裁判相关问题,属于审判监督范畴,不属于《民事执行监督规定》中的监督事项。
根据规定,立案部门应当区分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具体问题,根据下列情形,立案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反映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执行行为的,移送执行机构办理,同时将情况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附检察建议书复印件;反映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裁定违法的,以及不依法受理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申请的,移送执行裁判庭(或者承担执行裁判业务的部门)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经本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依职权实施监督,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相关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属实的应当采纳。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或者责令执行法院作出予以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裁定,或者变更相关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回复意见函中详细说明事实及理由。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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