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3-18
深晚报道|两名电动车驾驶员在同一路段被抓,交警:酒后驾驶电动车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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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8 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了解到,近日深圳交警在 " 猎虎 " 行动中查获两名酒后驾驶电动车市民,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月 17 日晚,深圳交警在光明区光明大道路段开展 " 猎虎 " 行动,严查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21 时 20 分许,两辆电动车先后从远处缓缓驶入排查点,现场民警迅速将其拦截,并用酒精快速排查棒进行检测。

经查,两名驾驶员都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随即对两位电动车驾驶员进行进一步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中一人酒精呼气检测值分别为 9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外一人为 32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

" 我查了很多年车,这种同时查到两名酒驾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民警表示,虽然二人称素不相识,但同是与朋友相聚饮酒后因酒后驾驶电动车违法前后脚被抓。按照规定,交警对其进行处罚。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司机首次饮酒后(20 毫克 /100 毫升 ≤ 血酒精含量<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500 元罚款。

司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将处 1000 元罚款。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的司机,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醉酒后(血酒精含量 ≥80 毫克 /100 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 2000 元罚款。

此外,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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