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青 卜凡胜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女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与一只大狗相撞,摔伤导致骨折,她一纸诉状将饲养大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狗主人姚某某需赔偿 4 万元,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现场
2018 年 10 月,女子马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某米厂门口时,与姚某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马某某身上多处骨折、损伤。马某某住院期间,狗主人不愿赔偿医疗费,于是将姚某某起诉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狗主人姚某某称,狗所在的区域为米厂,是自己的私人场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是马某某骑车行驶至米厂内,撞到了伏卧在地上的狗,其违反交通行驶路线,骑行速度过快且逆行,导致自身受伤,马某某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查看了事发时公共视频,骑车女子马某某经过该米厂门口时,大狗所处位置为米场大门外的空地,且大门并未关闭,狗并未被圈养或有绳子系住。因此法院认定,狗最初伏卧的地点、原告与狗相撞的地点均发生在公共区域。
△马某某病情证明书
法院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 " 咬伤 "" 抓伤 " 为通常情形,但动物致人损害的方式不局限于此,动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本案中,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因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案的犬只系被告饲养和管理,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游荡,造成原告摔倒受伤,故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青称。
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4 万元。判决后,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供图)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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