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4-17
“这狗咬不咬人?”邻居刚问完就被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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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刚问对方 " 这狗咬不咬人 ",就被烈性罗威纳犬给咬了。4 月 15 日,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调结一起狗咬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狗主人丁某一次性赔偿被咬的薛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32500 元。

据介绍,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薛某在自家承包田里遇到邻居丁某,丁某手里牵着一条烈性罗威纳犬。薛某问丁某," 这狗咬不咬人?" 话音刚落,丁某手里牵着的狗冲出去咬伤了薛某的脚后跟,并将拉着狗绳的丁某拽倒在地。丁某随即将薛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

出院修养数日后,原告薛某的伤口仍不见好转,遂继续入院治疗,仅医药费就花费六千余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薛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后续治疗花费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经鉴定后一并主张。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庭驻庭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薛某提出除赔偿自己支付的医药费 6000 余元外,丁某还要赔偿其他各项损失 35000 元。丁某表示不予认可,诉前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庭前,考虑到双方是邻居,承办法官蒋正华征求双方意见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向丁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案涉事故中,受害人薛某并无过错,作为狗的主人,同时也是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丁某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过释法教育,丁某对于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了清醒的认识,经过协商,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 32500 元,双方还约定,如果薛某因此次事故患上狂犬病,可就相关损失另行向被告主张,丁某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伤人,后果难测。本案再次给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敲响警钟,一定要依法履行对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切莫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讯员 陈月月 丁冬兰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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