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4-24
深晚报道|警示教育 私募基金投资人 小心“先备后募备少募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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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备案制,而不是行政许可,私募基金投资者务必正确区分 " 登记备案 " 与 " 行政许可 " 的区别,小心不法分子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2016 年底,深圳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 A 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 6 只产品、30 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 1090 万元。监管核查发现 A 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4 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 80 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 公司属于典型的 " 备少募多 ",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 B 公司在其管理的 a 私募基金 3 名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缴款凭证,作为上述 3 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骗取完成基金备案。B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动机不纯,伪造金融票据,欺骗监管部门,逃避监管,为公司借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提供便利。

云南 C 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该私募机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多次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并声称 C 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 " 登记备案 " 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具欺骗性。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切记:多一分学习,多一分保障,做到明规则、识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 " 登记备案 " 不是 " 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 " 绑架 ",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切莫相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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