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4-30
物流公司拖欠农民工6万多元工资,法院:没签合同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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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农民工王某在某物流公司干了一年,他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好每月的基本工资为 7 千元。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家物流公司竟拖欠了他 6 万多元的工资,并在其离职的时候都不愿意交付。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告知该物流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后果,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物流公司承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王某 55000 元。4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2019 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 中,了解到了该案的详情。

2017 年 7 月 23 日,王某来到某物流公司,成为一名货车驾驶员。公司和他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为 7 千元,但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2018 年,该公司开始拖欠王某的工资。在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时,对方仍不愿跟他结算工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截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这家物流公司一共拖欠王某工资 63885 元。

后来,王某经仲裁后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与物流公司负责人沟通核实,并告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后果。最后,物流公司负责人与王某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约定支付王某 55000 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有平等的就业权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中,王某系为物流公司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物流公司长时间拖欠王某工资,造成王某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后开辟绿色通道,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将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及时有效保障了农民工权益。

除了保障农民工权益外,女职工的待遇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从 2009 年开始,李女士就在无锡某摄影部工作。2017 年 11 月 24 日,她生下一名女婴,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女士的生育津贴,共计 1 万 4 千多元,可等发到李女士手里的时候,只有 1 万 1 千多元。

2018 年 9 月 5 日,摄影部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女士。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摄影部支付其 8000 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可依法享受 128 天的产假,她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 5000 元,所以她主张自己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另经核算,李女士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反而还应予以补足。因此,李女士主张的 8000 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上述两起案件外,4 月 3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 " 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者仅向用人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 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 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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