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4-30
深晚报道|深圳为电梯安全立法,电梯困人须30分钟内到场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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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是城市居民使用最多的特种设备之一,电梯安全直接涉及民生保障。4 月 29 日,《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规定(草案)》提出 , 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救援人员须 30 分钟内赶到,否则将对电梯使用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据介绍,截至 2019 年底,我市共有注册电梯 16.2 万台,总量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每年还新增约 1 万台;共有电梯使用单位约 3.8 万家,电梯维保单位近 400 家。目前,我市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是依据上位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与我市电梯使用现状和实施严格有效监管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因此,急需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我市一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规。

《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功能,提升协调监督、应急救援等能力。通过统一的救援电话,统一调度,对困人、溜梯等电梯事故实施快速救援,全面实现对在用电梯设备的精确化应急管理。同时,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将举报、有效投诉纳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范围,对不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劝退,严重的禁止进入市场维护保养市场开展业务。

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若干规定(草案)》要求电梯使用管理人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工作,并组织救援人员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若违反,将对电梯使用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规定(草案)》还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除已有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电梯安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规定外,建议住宅小区新安装以及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电梯应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接入监管部门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其他场所新安装以及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此外,《规定(草案)》加强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建议对投入使用 15 年以上的电梯进行重点监管,定期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和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实行维护、修理、更新、改造。《规定(草案)》还为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旧楼增设电梯创造便利条件,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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