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6-02
深晚报道|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变化!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最高加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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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6 月 1 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对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及补贴进行了调整。按照新政策,我市不仅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代缴标准,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最高加发 100 元。

根据《通知》,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注意到是,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为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规定,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 60 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相较于我市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明确,我市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但是,参保人未按《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参保人可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此外,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还提高了政府代缴标准。按照此前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 180 元,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 120 元缴费,各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年 120 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考虑到除困难群体之外的参保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 180 元等情况,《通知》将我市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 180 元。其中,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 180 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 240 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 180 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最后,最新政策还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 65 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年满 65 周岁的,每月加发 50 元;年满 80 周岁的,每月加发 100 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那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是如何规定的?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 8 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 302 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 8 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 453 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超过 15 年的部分,每增加 1 年每月加发 3 元的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 65 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 65 周岁的,每月加发 50 元;年满 80 周岁的,每月加发 100 元。

▲缴费档次过渡标准。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5000 元。

据悉,《通知》自 2020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 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执行。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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