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6-04
10人非法捕鱼,承担刑责还要赔偿生态环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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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高法 记者 顾元森)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指引功能,江苏高院组织评选出 2019 年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行为的刑事案件,也有依法认定违反自然保护区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无效的民事案件,还有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追究非法捕捞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非法捕鱼,不但要承担刑责还要赔偿生态环境费用

2019 年 1 至 2 月,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商议并明确分工,驾驶快艇在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 8 次,捕获渔获物 1.3 万多斤。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 5 次并私自收取过闸费。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收购。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高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 年 9 月 6 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人实施电捕鱼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等人作为电捕鱼组织实施者,组织策划或直接实施电捕行为。李某某作为协助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开闸协助快艇通行。王某某作为收购者,长期与高某某联系收鱼,形成固定的 " 捕捞 - 销售 - 收购 " 链条。各被告均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19 年 11 月 2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 157 万余元,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

该案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巡回审判后,当庭作出裁判的首例案件。该案通过专家出庭、庭审展示、裁判论述等方式,全面揭示电捕鱼快艇轨迹、手段方法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各被告被判刑

2016 年初至 2017 年 7 月 2 日期间,被告人何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小熊猫 2 只、绿鬣蜥 6 条、长臂猿 2 只等。经鉴定,涉案的蟒蛇、缅甸蟒、小熊猫、玳瑁、猕猴分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中。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崔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该案是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动物数量较大,涉长臂猿、蟒蛇、小熊猫、猕猴等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一起特征鲜明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法院认定两名主犯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余万元罚金。该案依法严惩恶劣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对该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排污者被判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2014 年 1 月至 4 月,李某、付某、徐某在昆山开设电镀作坊,非法从事电镀加工。2014 年 5 月至 8 月,付某、徐某退出,李某一人继续在原址非法加工。该电镀作坊未经环保审批,无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通过暗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最终流入红菱塘河,造成河水污染严重。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此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原告律师费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72 万多元,付某、徐某对其中的 43 万多元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付某、徐某承担律师费用 3 万元。该案进入二审后,二审法院判决,李某、付某、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9 万多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李某另外单独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5 万多元。

该案中,法院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流程,在污染者不能准确提供其排污量的情形下,排除生活用水等其他非生产水用量,以污染企业的用水量推定其排污量,结论符合实际,方法易于操作,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则进行了科学、有益的探索。

检察院诉环境部门不履行职责,获法院支持

2017 年 9 月至 10 月,冯某等人将四车油泥委托夏某等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某砖瓦厂内,交由卢某等人炼油。卢某等经协商,将其中一车油泥倒入事先挖掘的渗坑,剩余油泥还没来得及倾倒,便被睢宁县公安机关查获。2017 年 10 月,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倾倒的油泥进行应急处置,清理油泥污染物 37.22 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该油泥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上述油泥及油泥污染物一并转移至一危险品运输公司停车场内贮存。

2018 年 7 月 26 日,冯某等人因污染环境犯罪被提起公诉,同年 11 月 7 日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为及时处置涉案油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组织睢宁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就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处置问题召开协调会,确定由睢宁县环保局牵头对涉案油泥尽快做出处置。后因涉案油泥等污染物迟迟未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已经出现二次污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向被告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依法进行监管,并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予以合法处置。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7 月 2 日作出回复,认为其已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没有对涉案危废进行处置的职责。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审理期间,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油泥进行了处理。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涉案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均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判决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案系在同一污染环境犯罪引发的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础上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司法实践中环资案件 " 三合一 " 审判职能集聚的典型代表。涉案污染环境犯罪由公安部挂牌督办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对于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附:2019 年全省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一、何琦、黄英杰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二、葛某某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单位奥凯公司等四单位污染环境案

四、戚荣庆诉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五、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 10 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李衡东等三人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柏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徐州迅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环评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九、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周正冬诉江阴市水利农机局要求撤销限期清除决定案

(编辑 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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