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6-12
深晚报道|“送达承诺制+电子送达”助力深圳营商环境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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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关于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并正式上线商事主体地址司法送达。今后,深圳将实行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如果商事主体涉诉时,法院向其承诺的电子邮箱或实体地址发送法律文书即完成送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活跃,商事纠纷日渐增多。但在司法实务中,部分商事主体采取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故意或者不签收,或拖延签收等手段造成了部分案件的诉讼超期。送达难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法院审执工作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为完善市场诚信管理机制,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深圳市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应运而生。据悉,深圳的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度实现了服务和监管的双重功能,既方便商事主体诉讼参与,让当事人感受和分享深圳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同时将商事主体送达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打击虚假地址注册的情况。商事主体可以选择深圳市内任一有效地址进行注册,该地址将成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是对送达事项的承诺,也是对诚信经营的承诺。

深圳市中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建的商事主体电子送达平台,实现了信息数据共享交互。深圳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助理通过 e 网送达平台,一键生成程序性文书,一键点击送达,法律文书通过商事主体承诺的送达邮箱实时完成送达。该方式使送达更便捷,成本更低廉。全面实施以后,每年节约送达经费千万元以上。

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还具有实用性。在适用主体上,从企业扩大至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在适用的程序上,商事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先行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商事主体司法送达全覆盖。

深圳的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度与电子诉讼法律规定的推进将会极大改善法院送达难的窘境。如果商事主体一旦涉诉时,法院向其承诺的电子邮箱或实体地址发送法律文书即完成送达,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或者实际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商事主体证明其自身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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