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建荣 艾家静 记者 顾元森)一名业主买房后多次向开发商咨询想买车位,开发商一直称 " 卖光了 ",直到相关部门约谈了开发商,业主才买到车位,不过价格已翻了一番,业主起诉要求赔偿差价 7 万余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5 年买二手房时不带车位,当时就问开发商,说卖完了。" 庭审中,原告马某陈述,2017 年装修入住后,他通过业主群得知有业主在 2017 年 5 月、6 月、7 月从开发商手中买到车位,价格都是公示价 79800 元,于是他多次提出买车位,但还是被告知 " 都卖完了 "。
马某等业主通过网络渠道提起投诉,当地住建局约谈了开发商,要求其充分考虑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2018 年 10 月,开发商调整了车位价格," 这时他们才通知我可以买了,花了 15 万元。" 庭审中,同小区的多名业主作为证人出庭,陈述 " 明明有很多车位待售,开发商就是不卖 "。
" 车位,在现代社会属于民生必需品。"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及苏州市住建局、物价局于 2017 年 9 月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该案涉及小区的车位配比为 1:1,数量足以满足每户业主一个停车位的需求。被告存有大量车位的情况下,理应首先满足原告作为业主的需求。另外,开发商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遵守公开透明、明码标价等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了存有大量车位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丧失了以 79800 元的价格购买车位的机会,70200 元差价即属于原告马某丧失前期购置车位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法官表示,小区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业主对车位、车库的合理需求属于重要需求。《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需要,享有法定的首先应被考虑的民事权益。
其次,案涉小区车位配比充分且有较多空余车位,马某在购置案涉车位前,在小区内并无其他停车位使用权,其要求购置一个车位系完全合理的需求,因此开发商在马某提出购置车位时,理应据实告知车位情况。若开发商不负有向业主披露其对小区车位处置状况的义务,则业主对小区车位空余情况难以知晓,其合理需求难以保障。
法官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