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06-22
深晚报道|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实施后 前海法院对逾期举证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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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件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多次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告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决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 月 1 日正式实施后,前海法院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开出的首张逾期举证 " 罚单 "。

2018 年 5 月,前海法院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钟某强、王某和深圳 F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钟某依法送达《举证通知书》,内文明确写道: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提交涉案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举证期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 " 新的证据 " 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 2018 年 6 月举证期限届满后,2018 年 8 月 27 日,钟某追加提交了 3 份证据。2018 年 12 月 3 日,该案开庭审理,钟某在当日庭前会议中又当庭提交了 6 份证据。因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当庭不予发表质证意见。2019 年 1 月 30 日,钟某再次邮寄 5 份证据到法院。2019 年 3 月 19 日,钟某又向法院新增了 5 份证据。

另外,2019 年 10 月,钟某申请对支票中被告 " 钟某强 " 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法院组织的听证中,钟某强已明确表示签名是本人所签,原告依然坚持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签名确系被告钟某强所签。

前海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原告钟某在案件诉讼中已知悉有关举证事项要求,但依然在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期举证,而于庭审前、庭审当日与庭审结束后多次逾期提交证据,对其逾期提交证据未说明合理事由,且其在被告钟某强确认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无理由地变更当庭自认过的重要事实。

因相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对相关证据予以了采纳。但钟某对待诉讼活动没有秉持依法、审慎的态度,在该案中的多次逾期举证属于不依法举证、随意举证的不理性诉讼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导致前海法院庭后多次组织质证,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结合钟某逾期举证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钟某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能存在对我国内地诉讼制度不熟悉的情形,前海法院酌情对其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钟某在收到法院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并已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办案法官表示,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逾期举证的严重性," 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定诉讼制度,举证千万别任性。"

据介绍,关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法院可予以训诫、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都有规定,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对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因素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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