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男子凌晨吃夜宵,期间不小心把酒泼到了一条狗身上,狗主人不乐意了,站起来对着泼酒男子照脸打一拳,没想到泼酒男子当场晕了过去,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狗主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1 年 4 个月,并赔偿泼酒男子 3.5 万多元的损失。
2018 年 9 月 9 日凌晨 3 点,33 岁的孙某来到和燕路红山动物园北门附近吃夜宵。他喝了大概二两白酒后,不想喝了,就把杯里白酒往身后一洒,不慎泼到了一条宠物狗。
狗主人不乐意了,质问为何要朝狗身上泼酒,随后一拳打在孙某脸上。孙某晕了过去,头部流血,可狗主人还不满意,走过去又踩又打,后来被身边的朋友拉开才停止殴打。
经鉴定,孙某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右眼视力下降及外伤后继发青光眼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同年 10 月 13 日,狗主人王某被抓获归案,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孙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21 万多元。王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对方提出的价格太高,他暂时没有这个能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刑附民赔偿方面进行过调解,可双方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亲属主动向法院缴纳了 3 万多元作为赔偿款。
鼓楼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也应予赔偿。鉴于孙某在此案起因中亦有一定责任,法庭在对王某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方面均予以适当考虑。
2020 年 5 月 20 日,鼓楼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 1 年 4 个月;赔偿孙某 3.5 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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