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后,国家为了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需求而建立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如果员工在职时,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公积金,员工离职时,单位将欠缴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补偿给职工个人,这样能作数吗?近日,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受理的一桩行政复议案件,正是与此有关。
补偿离职员工 2 万余元后 公司收到责令缴存决定书
2019 年 8 月 27 日,黄女士向其供职的深圳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给予黄女士住房公积金等折现补偿款 20190 元,在相关款项到位后,双方均不得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权益提出异议。当日,黄女士高兴地领取了 20910 元,公司还为她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其申请失业金。
没想到,仅仅时隔 8 天,黄女士就来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长达 7 年 7 个月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交了历年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作为证据。公积金中心审查了黄女士相关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认为公司欠缴公积金金额从每月 66 元至 153 元不等,累计欠缴 8245 元,因此向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为黄女士补缴 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8245 元。
▲公司向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积金中心认为公积金缴存是强制义务
公司认为,黄女士在收取住房公积金折现补偿款人民币 20190 元后向公积金中心投诉,违反了协议,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黄女士已经超额取得住房公积金的补偿款,如需补缴,则应由黄女士自行全额补缴。公司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复议机关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职责,并应以法定形式在住房公积金专户缴存。因此,虽然公司与黄女士签订了《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住房公积金折现补偿款人民币 20190 元,这并不能免除公司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公司仍需为黄女士补缴单位所欠缴的公积金 8245 元,公司要求黄女士自行全额补缴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公、私权利属性,深圳行政复议 " 细思量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公司一次性给予黄女士住房公积金等折现补偿款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是否适当。
深圳市复议办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具有处理涉案公积金投诉的法定职权,在及时调查和依法核算后,公积金中心认定公司存在未为黄女士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公司为黄女士缴存 2012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住房公积金 8245 元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并未违法。
▲公积金缴存是公司的法定职责。
其次,住房公积金兼有公、私权利的双重属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权利而言,黄女士已取得住房公积金折现补偿款,就应当信守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权益;黄女士在个人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涉案投诉,该投诉请求已失去了依法救济的正当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公共属性而言,公司未依法为黄女士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共济作用的发挥,公积金中心依法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但该追缴行为客观上支持了职工的不诚信行为,违背了正常的公序良俗,使得已经解决的争议形成新的行政争议,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经过审慎考虑,决定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此案意义何在?复议处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案符合住房公积金改革方向,也维护了正常的公序良俗,为住房公积金立法提供可借鉴的案例。该案的裁决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更为住房公积金立法提供了可供研究的案例。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司新宣 文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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