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7-17
江苏高院7月17日起实施“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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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王瑞)7 月 17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20 年 7 月 14 日,江苏高院第 17 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 规定 "),该规定已于 7 月 17 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所谓 " 类案检索 ",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规定》要求,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类案检索报告,应当作为案卷内容归档。合议庭、独任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经检索发现的类案裁判一致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判,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此外,《规定》还明确,经类案检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同一位阶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2)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3)未检索出类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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