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南京 90 后女孩帆帆,早年父母离婚,长大后父亲买了套房在她的名下,给她和母亲共同居住。可她为了将母亲赶出家门,将房产过户给丈夫,再迅速离婚复婚。7 月 28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女儿一波操作,母亲被迫从家中迁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帆帆出生于 1991 年,她的父亲和母亲因感情问题于 1997 年离婚。转眼间帆帆长大了,父亲在南京市江宁区买了套房子给她和母亲共同居住,并将房子登记在帆帆名下。帆帆和母亲一起对这套房子进行装修,母亲还出资购买了部分家具。房子装修好后,母女俩搬进这套房子居住。后来母女俩产生了矛盾,于是帆帆就搬出来和男友史某同居。
2017 年 5 月 13 日,帆帆和史某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搬回家和母亲共同居住,然而双方的矛盾日渐加深。于是,帆帆夫妻俩又搬出去了。下面的事情,谁也没想到。
2019 年 6 月 25 日,帆帆和史某达成婚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史某所有。同日,两人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将这套房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史某名下。办完手续后,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子归史某所有。而没过多久,两人又复婚。这样一来,涉案房屋变成史某的婚前财产,看似与帆帆的母亲再也没有任何关系了。史某持产权证更换房子的门锁,与帆帆再次搬入房子,母亲被迫迁出。
帆帆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觉得女儿和女婿的行为损害了他对前妻及女儿进行扶养、扶助的权利,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房产转让无效
帆帆的父亲对帆帆的赠与是否附有容母亲居住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父亲全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帆帆名下,是对帆帆的赠与。经法院查明,父亲为帆帆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一是将房屋赠与帆帆,二是涉案房屋由帆帆与母亲共同居住。涉案房屋交付后,帆帆母亲参与涉案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并先于帆帆入住,帆帆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帆帆与母亲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后,帆帆曾与母亲协商安排其他房屋供她居住,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定父亲对帆帆的赠与附有容母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义务,帆帆应当履行该义务。
帆帆与史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帆帆与史某意图使用法律手段规避道德风险,采用了不当的矛盾解决方式,不应被提倡。换言之,即便父亲赠与涉案房屋时不附有容母亲居住的义务,帆帆作为子女,也应当善待和接纳母亲居住。帆帆与史某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所隐藏的目的是为了使母亲迁出,既损害了母亲的居住权,更不为社会公众道德评价体系所接受。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帆帆与史某关于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帆帆、史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负责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由史某名下恢复登记至帆帆名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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