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研 记者 刘遥)俗话说," 谈钱伤感情 ",南京市高淳区有两个好朋友就为了 50 万元产生了纠纷。他们其中一人是某公司老板,他 " 忽悠 " 朋友在自己公司投资 50 万,一年可享 20% 红利。等到期满,他却称朋友的钱是用作投资的,应承担风险,不愿退还。双方为这笔钱是借款还是投资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对簿公堂。
李某和赵某原本是好朋友,2018 年,李某劝赵某投资他的公司,说是不需要参与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就行,保证能分到 20% 的红利。投资满一年后,赵某可随时撤回资金。
赵某觉得可行,就投了 50 万元。双方签了协议,把上述这些条件都写了进去。赵某本以为可以安心等分红,没想到一年期满后,他不光红利没收到,本金都拿不回来。多次沟通无效后,赵某将李某起诉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他认为自己把钱借给李某,对方应该返还自己本金及利息。
李某认为自己不需要归还这笔钱,他在庭审时辩称,赵某是投资合作,这是有风险的,既然入股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高淳法院认为,本案中的 " 投资协议 " 虽名为投资,但进行了特别约定,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且赵某亦未列入李某公司的股东名册,故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李某在借款到期后应承担相应还款等责任。
近日,高淳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归还赵某 50 万本金及利息。
(编辑 苏湘洋)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