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 徐红艳)"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成为经济社会交往的 " 必需品 "。7 月 28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审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 条例草案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欠缴税款、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同时强调守信激励、失信约束,轻微失信行为不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不对外披露,免于信用惩戒。公共信用信息拟实行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管理,这意味着,信用 " 污点 " 不会跟随一辈子。
【现状】
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 15 年,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
江苏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历经 15 年,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的推进机制和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成效大,系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集成化进展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型监管机制初见成效,各项工作总体上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与党中央和省委要求、与人民对诚信环境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
根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调研报告显示,当前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包括 6 方面,具体来说: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效率不高;信用管理泛化和联合惩戒扩大化现象值得关注;信用行政评价、认定、奖惩的依据和标准亟待规范;信用权益保障制度亟待完善;信用服务业发展滞后;政务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调研报告显示 " 当前,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滥用联合惩戒措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诸如过马路闯红灯、职工频繁跳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争座位、甚至饲养大型、烈性犬、高空抛物等被列为 " 失信行为 ",在报考公职、子女入学(高收费私立学校)、申请信贷等 " 惩戒措施 " 也随之而来。有的城市在部分交通路口设置了记录仪和显示牌,拍摄和播放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行人 1 年之内过马路闯红灯累计 5 次以上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引发了社会争议。
【亮点】
信用状况认定的章节设置为全国首创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侃桢介绍说,条例草案创新立法结构,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有别于其他地区聚焦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思路,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全过程、闭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的章节设置为全国首创。
条例草案将信用行为划分为良好信用行为和失信信用行为。强调失信行为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明确和界定。
哪些行为算失信行为,条例草案给予了明确,具体包括 13 个方面,比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或者恶意拖欠工资的;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的等。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还包括 4 种情形,比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等。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有 6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等等。
守信激励失信约束,轻微失信行为免于信用惩戒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条例草案专设一章 "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给予便利和优待。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情形、性质、领域、情节等相当,体现了奖惩并举、宽严相济以及失信惩戒适度、不当联结禁止的原则。
具体来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优先安排,在公共服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给予便利和优待。
值得一提的是,轻微失信行为不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不对外披露,免于信用惩戒。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条例草案就相关联的事项列出了 7 项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出国境等等。
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时,应当明确惩戒期限。惩戒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主体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信用惩戒。
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信用 " 污点 " 不会跟一辈子
草案还梳理对照《民法典》,注重维护公权与保护私权的边界把握。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信息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等六项权利,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同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隐私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可以直接采集的除外。
信用 " 污点 " 不会跟随一辈子。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期为三年,披露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开,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依申请查询。
伪造、篡改、泄露信用信息的,拟最高罚二十万元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一)未按照规定采集、处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二)伪造、篡改、泄露信用信息的;(三)以欺诈、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的;(四)在提供信用服务中虚假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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