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11
滥用管辖权拖延诉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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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贵州省盘州法院以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为由,对宜兴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处罚,此事引发不少网友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也有不少类似案例,不止一个当事人受到处罚。法官提醒,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诉讼正常进行,应给予惩戒。

盘州法院对宜兴某公司罚款 20 万元,引发热议

近日,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原告贵阳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确定开庭后将开庭时间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被告宜兴某建筑公司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将案件移送江苏宜兴法院审理,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盘州市,且双方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盘州市人民法院。盘州法院依法驳回宜兴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向该公司进行释明,不能恶意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秩序,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不过,宜兴某公司无视警告,执意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导致该案拖延两个月才开庭审理。

宜兴某公司上诉被二审驳回后,盘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且经法院依法释明后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对其作出罚款 20 万元并限期交纳的决定。

此事发生后,不少人认为法院做得好,因为有的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 " 做文章 ",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拉长诉讼周期。但也有人认为,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法院不能一罚了之,应该有系统的处理办法。

曾有当事方被罚款 30 万元,江苏有多起类似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去年上半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复议裁定也曾引发热议。该裁定书认为,某建设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闽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 30 万,福州中院维持该决定。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8 年,闽侯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建设公司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闽侯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工程地位于闽侯。但某建设公司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公司又针对裁定继续上诉。2018 年 11 月,闽侯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滥用诉权,属于恶意妨碍民事诉讼,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决定对其罚款 30 万元。某建设公司随后提出复议申请,不过福州中院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江苏也有多起类似案例。今年初,昆山法院发布消息称,该法院对昆山某精密机械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罚,该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苏州中院维持了处罚决定,予以罚款 5 万元,最终该公司缴纳了罚款。承办法官称,昆山某精密机械公司所涉案件双方均为昆山本土公司,昆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任何争议,但该公司毫无根据地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属于恶意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法庭调查,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017 年,南京市也有一个 " 滥用管辖权异议 " 的案例,原告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周某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供证据加以否认,周某认可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在玄武区。为此,玄武法院提醒周某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户籍地是否在鼓楼区对该案管辖权无影响,何况周某已认可原告的户籍地在玄武区。但周某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玄武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周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但未举证。同年 5 月 24 日,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玄武法院认为,周某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对周某罚款 2000 元。两个月后,周某缴纳了罚款,并表示悔过。

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权利,但滥用将受到惩戒

江苏一名基层法官表示,正确行使诉讼权力、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收获的是公正高效的优质司法服务。对于滥用权利、妨害正常诉讼的,法院有权惩戒。《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缺乏有效制裁机制等原因,有的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是为了让当事人诚实、理性、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告诉记者,在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并不少见,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但在一些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成了许多被告拖延时间的手段,不管有没有道理,先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拖延时间,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继续上诉,这样一折腾,往往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对于依法提起管辖区异议的当事人,法院有审查的责任;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还有律师认为,解决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立法机关应出台司法解释,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法院对于一审管辖权异议,应进行速裁,对于简单的异议申请可以直接口头裁定;法院应大幅减少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及二审审查期限等。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去年最高法院在回复 " 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 相关建议时称,一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推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改革,将管辖权异议案件归入民商事速裁案件范围,简化审理程序,简化文书样式,简化送达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三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图片来自法院)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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