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男子李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慎撞上路边的路灯杆死亡。李某家属事后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 70 多万元。8 月 18 日,记者从仙居县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常识看,此案经过并不复杂,也没有什么疑点和可争议之处。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撞上路边电线杆不治,纯属意外。意外身亡,固然值得同情,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该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是,经检测,死者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 229 毫克 /100 毫升,远超醉驾标准。根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李某违法在先。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约 74 万元。理由是:" 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没有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
家属的诉请本身,就备受争议。别说法律,仅就常识而言,索赔理由在逻辑上很难站住脚。
对于家属的诉请,法院也给了明确答案——驳回 " 全部诉讼请求 "。 理由也很简单:李某死亡,镇政府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为法院的判决点赞!依法判决就该这么刚。
实际上以往此类案件,一些法院判决总会倾向 " 受害方 ",哪怕从法律角度没有依据,也会从道义层面,要求被告给予 " 受害方 " 一定补偿。
这样的操作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自身的伤害。法院对任何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有厘清是非、匡扶正义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导向性。如果偏离法律,可能起到反向的 " 示范效应 ",让一些人产生 " 错觉 ",以为只要告了就会有补偿。
不枉不纵,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仙居县法院的判决,是严格依法判决的结果,同时也提醒每一个公民,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需要多些法律思维。
ZAKER 南京 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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