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19
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来为这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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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这几天,广东一名八旬老太太被狗绳拽倒身亡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8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两名南京的律师,请他们来分析在这件事中,应该谁来担责。

据官方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 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 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女孩和狗主人的责任划分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黄进冲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认为,根据官方报道,应该由 12 岁女孩和狗主人来担责,而被拽倒的老人无责,因为老人在路边站着,并没有妨碍他人。

至于责任的划分和责任承担,黄进冲表示,12 岁女孩罗某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因为 12 岁女孩罗某将狗偷偷牵出来玩而导致狗绳拽倒老人的。本案中,由于肇事的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孩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本案由于属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狗主人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因为狗主人没有把狗拴在小孩找不到的地方,导致小孩能随意牵出,疏于防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狗的主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为什么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网友的评论中,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能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然律师表示,首先,这条狗并不是恶犬,主观无法预见它会对老人施害,客观通常也造成不了伤害甚至死亡。其次,本案死亡由 3 个因素并发构成的:1、犬狂奔;2、狗绳绊倒;3、老人体质及跌倒的角度。无论哪一个因素,均具有大小不一的偶然性,结合并发便具有更大的偶然性。很难说狗主人能预见死亡后果,或者有刑事意义上的过失。

陶然表示,至于狗主人跟跑过来弃老人不顾,从视频显示,狗主人可能并没有目睹和知晓老人是自己的狗绊倒的,那么对于该行为,也不好径向施以法律上的责任。其实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一个潜在的评判标准是 " 该手段、该工具在故意情况下是否可以致人死亡 "。比如很多过失犯罪涉及危险物、凶器、毒物、火、交通工具、烈性犬、恶劣环境、人体有害物等,在故意情况下是可以致人死亡的,而本案中的狗显然不属于。就是说,即便故意了,也很难用这个工具手段致人死亡,何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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