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资纠纷增多,劳动争议审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江苏高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加强涉疫情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在工资支付、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鼓励双方协商求同,引导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各种类型的工资如何处理?分别有规定
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方面。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该期间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六个月内补休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该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者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对用完各类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与实际出勤相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在灵活提供劳动的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未能在六个月内补休,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在特殊劳动者的工资方面。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征求劳动者意愿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征求劳动者本人意愿,劳动者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已休年休假无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或者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双方就调岗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延迟复工系因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限制为由安排标准工时制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临时将劳动者指派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合理顺延签合同,不支持劳动者两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或者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合理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或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存在以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2)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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