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8-25
真知味公司被索赔千万租金,这个一波三折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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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 文 吉星 / 摄)南京人对真知味这家餐饮企业一定不陌生。近日,真知味与南京嘉业公司一波三折的案件迎来终审判决。法院经过三次审理后,驳回了嘉业公司向真知味公司索赔租金、物业费和相关违约金 1000 多万元的诉求。8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0 年,南京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嘉业国际城(建邺区庐山路 158 号)五号楼对外分割招租,真知味公司是嘉业公司招租的商户,双方于当年 2 月签下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提到,免租期取店铺正式营业之日与购物中心全面正式营业时间上的后者之日起 6 个月。

合同签订后,嘉业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真知味公司,真知味公司于 2011 年 1 月试营业,嘉业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筹划举办了开业典礼。2017 年 10 月 16 日,嘉业公司向真知味公司发出《催款函》,向真知味公司催要 2012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购物中心开业典礼仅仅是嘉业公司单方自行举办的庆典仪式,和购物中心是否全面正式营业并没有必然因果关联,仅凭嘉业公司举办的购物中心开业典礼,并不足以证明购物中心已经全面正式营业。嘉业公司在本案中没能拿出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购物中心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或这之后的时间节点已全面正式营业。

一审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根据合同中关于免租期的约定,涉案店铺免租期至今无从开始起算,租金也无从开始计取,嘉业公司关于真知味公司拖欠租金之说因此不能成立。法院经综合考虑,认定嘉业公司提出的主张缺少确凿证据支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嘉业公司的诉求。

二审,真知味要赔 1550 万元

嘉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其中包含购物中心开业的相关新闻报道、消费者对真知味经营餐饮品牌的部分点评等内容。南京中院二审查明,截至 2018 年 8 月 1 日,真知味公司向嘉业公司缴纳了 200 万元综合管理费。

南京中院认为,虽然客观上购物中心的承租户和人流量没有达到饱和状态,但真知味公司作为餐饮的经营者,不应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合同租赁期限内嘉业公司一直在主张租金,真知味公司抗辩部分租金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真知味公司给付嘉业公司租金及管理费 1550 万元。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这样的结果,真知味公司自然是不服,南京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

嘉业公司称,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真知味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判令真知味公司支付拖欠租金 1291 万余元、物业费 407 万余元,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 113 万余元、拖欠物业费的违约金 81 万余元。对此,真知味公司表示,嘉业公司并没有在实质上达到 " 全面正式营业 " 的状态。除此以外,真知味公司还认为,当初为了协助嘉业公司将案涉五号楼打造成大型高端知名综合体,斥巨资进行了装修和投入,现在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南京中院再审认为,购物中心开业典礼是嘉业公司单方举办,仅为形式上的开业、报纸刊登的购物中心开业广告及新闻报道等,只能反映嘉业公司为购物中心举办开业典礼时间,不能证明嘉业公司举办开业典礼时实际入驻并开业的商户数量及比例情况,故不能达到证明购物中心已经全面正式营业的合同约定标准。

对于嘉业公司提交部分商铺水电费缴纳凭证,以及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南京中院认为,缴纳水电费并不能直接证明商铺已经实际开业。嘉业公司虽然提交了与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的履行应以承租人实际入驻商场并交纳租金为依据,租赁合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商户入驻商场并实际开业的事实。

南京中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真知味公司的代理律师严国亚告诉记者,疫情后期,法院要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真正做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 " 六稳 "" 六保 " 的全面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对民企的保护,真知味饭店有很多员工,保员工的就业,作为律师他也算是为民企维权作出一份贡献。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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