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许多业内知名品牌,经常会遇到他人利用相似标识 " 蹭热度 " 卖货的情况。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就因在销售的家纺产品中使用了 " 罗莱蔓 " 标识,被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8 月 24 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 年 5 月,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 " 罗莱公司 ")成立。2009 年 5 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 " 罗莱家纺 " 商标,2018 年 8 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 " 罗莱 " 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商标经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9 年 11 月 29 日,罗莱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销售的 " 罗莱蔓蚕丝被春秋被冬被加厚子母被夏凉被空调被欧式桑蚕丝被 ",被载明品牌为 " 罗莱蔓 ",产品中未标注相关标识。罗莱公司认为何某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 " 罗莱 " 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证人员根据罗莱公司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
法庭上,何某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 " 罗莱蔓 LUOLAIMAN" 商标。经查,2019 年 9 月 27 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罗莱公司系 " 罗莱家纺 "" 罗莱 "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罗莱蔓 " 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何某称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 " 罗莱蔓 LUOLAIMAN" 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何某将涉案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为 " 罗莱蔓 ",与罗莱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3 万元。
通讯员 姜安安 古林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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