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宁法宣 记者 季雨 文 / 摄)商场内收 " 管理费 "、携械具勒索,恶势力团伙被判刑;化妆品公司销售伪劣洗衣液,恰逢疫情期间为保员工不失业,负责人免于刑罚 ……9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诠释政策举措、明确司法导向、展现工作成效。
△发布会现场
商场内暴力收取 " 管理费 ",11 名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某大型购物商场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重要地段。2017 年 11 月 18 日,该商场正式开业,日均人流量过万。该商场开业后至 2018 年 1 月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孙某等 11 人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聚众、威胁、暴力等手段,多次强行向在该商场代刷购物卡的 " 黄牛 " 索要每月 4 万元的 " 茶水钱 "" 管理费 "。遭到拒绝后,他们就持水管及木棍等械具对 " 黄牛 " 肆意殴打,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损伤,这样的殴打一月发生数次。
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孙某、刘某等人组成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目的明确,有预谋、有组织的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建邺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陈某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按照其罪责大小分别判处两到四年有期徒刑,均判处实刑。判决后,建邺区法院向该商场发出司法建议并在商场内进行了法律宣讲,围绕加强商场安保及内部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勾结 " 黄牛 " 损害诚信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保疫情期间员工不失业,售伪劣产品负责人免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具有从事化妆品行业法定资质。自 2017 年 1 月起,马某实际负责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经营。直到 2018 年 3 月期间,马某明知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洗衣液配方低于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仍安排他人生产、销售。
2018 年 3 月至 4 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在辖区超市内查获、扣押上述品牌不合格冼衣液 5334 瓶,案值 5 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判决化妆品公司及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其中马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马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入罪标准,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马某系某化妆品公司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负责人,如果马某被判处刑罚,该公司将失去质量负责人的法定资质。恰逢疫情期间,该公司难以招聘到新的有法定资的质量负责人,面临停产困境,近百名员工将会失业。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政策精神,充分考虑疫情背景和企业困难,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马某免予刑事处罚,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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