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对企图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严罚,将自强奋发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两辆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大客车依法上缴国库,形成案件闭环,树立执法威信。
案件回顾
案件一
2020 年 3 月 30 日 16 时 45 分,驾驶员周某国驾驶当事人无锡自强奋发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苏 BQ1609 ( 黄 ) 江铃全顺大型普通客车在新区无锡某高纯化工有限公司带了 7 名员工送往各自家中。
2020 年 3 月 30 日 17 时 50 分,该车行驶至无锡市青祁路时,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无锡自强奋发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案件二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午,驾驶员杨某妹驾驶当事人无锡自强奋发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苏 BG1735 ( 黄 ) 合客大型普通客车从无锡市解放南路南禅寺附近开始为某包装(无锡)有限公司接送员工。
2020 年 3 月 31 日 7 时 11 分,该车行驶至无锡市解放南路时上客五人,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无锡自强奋发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9 号)实施以来,无锡市运管处已将 15 辆涉案车辆上缴国库。此项工作的开展走在了全省前列,有利于案件形成闭环,提高结案率,树立执法威信力,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保障。
警示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63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79 条第 1 项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企图逃避处罚是不可取的,除将涉案车辆上缴国库外,运管机构还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自护盾行动开展以来,交通运管部门对全市 10885 辆 9 座以上营运性质客车进行摸排 , 对 893 辆车辆进行检索,筛选出 443 辆存在违法经营嫌疑的车辆。
截至目前,共查获大客车非法营运案件 55 起,对全市 60 家非经营性企业进行了约谈,对 14 家道路客运企业名下的非营运客车进行清理, 48 辆车辆列入 " 黑名单 ",高速禁行。
各级运管部门围绕 " 罚 " 字,开展了一系列约谈、整治、查处、惩戒行动。
锡山区联合锡山交警大队等部门对 10 家重点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立案调查 2 起;
新吴区对无锡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累计罚款 30600 元;
惠山区注销无锡中强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来源:无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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