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9-06
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被拆穿!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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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陆芳芳)不和婶婶商量,侄女就想私自卖房,而有着频繁购房记录的许某自认为买房经验丰富,可以演好一出 " 善意取得 " 的戏码,但终究难逃法官的火眼金睛。日前,无锡市梁溪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判决确认许某和 " 房主 " 的买卖行为无效。

侄女私自卖房

2008 年,顾老伯老房拆迁,拿到 3 张房票。顾老伯自己留了一张,分给儿子女儿各一张。当时他的弟弟病重,一家生活困难,于是顾老伯跟女儿顾某商量,让女儿把手中的房票给弟弟一家买房,将自己名下更多面积的房票给女儿买房。

2011 年,顾某拿着给叔叔的房票出面买下一套房屋,房款 26 万余元由叔叔一家分两次付清,但房款收据抬头只能写 " 顾某 "。拿到房子后,叔叔一家便装修居住。2011 年叔叔去世,他的妻子和女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8 年,按照政策,这套房子可以上市流转了,顾某办理了产权证,婶婶李某多次催促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顾某一面答应一面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

2019 年 7 月,顾老伯与弟媳李某签订协议,对房票赠与的事实加以确认,明确女儿名下房票无偿赠与给弟弟,弟弟出全资购买,之后对房屋装潢并居住至今。双方均在此协议落款处签字。谁知当月,顾某就将该房屋以 60 万元价格出售给许某,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在清场过程中造成后果与顾某无关。同年 8 月,许某持房产证上门看房,李某报警后才知道房屋已被顾某卖给了许某。之后,许某起诉要求李某搬离这套房屋,而李某也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顾某和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确认房屋归自己和女儿所有。

购房人是否善意

庭上,许某被问及为何在没有看房的情况下买房时回答:听说顾某的婶婶住在房子里,看不了房,所以看了一楼的同户型,顾某承诺由她来腾房。

关于购房目的,许某开始说是为了自住。之后在他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发现,在 8 天的交易期间内,他除了向顾某转账外,还显示有其他多笔房款支出项目。对此,许某又改口称购买顾某的房屋,一是自住,二是投资。

而在询问到中介公司时,顾某代理人既不清楚中介公司名字及中介费金额,也不清楚是否签订居间合同。许某也不清楚中介公司名字,只知道中介是刘某,双方没有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中介费已经付给刘某,但没有支付凭证。

关于房屋清场问题也存在前后表述矛盾。根据合同约定及顾某陈述,剩余 10 万元购房款等房屋腾空后交付。但在追问房屋由谁腾空时,许某和顾某一致认为由顾某负责腾空。然而房屋买卖合同上又约定双方在清场过程中造成后果与顾某无关。

法官拆穿谎言

审理后,法院认定顾某和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为顾某在一面答应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一面与许某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许某名下,主观恶意明显。

从许某频繁的购房记录可以推断其应当具备丰富的购房经验,应当知道该房屋权属可能存在争议,而此时许某不仅未询问不能看房背后的缘由,权衡交易风险,还故意回避看房及向实际居住人了解情况,配合顾某对居住人隐瞒房屋交易,不符合一个善意购房人的合理反应。此外,在案件审理中,顾某、许某对清场约定的解释前后反复、说辞不一、相互推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顾某和许某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母女共同共有。

法官表示,该案中虽然赠与房票行为违反当时政策规定,但现今该房屋已可以上市流通,其转让限制已经解除,李某母女具备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条件,顾某理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然而在李某母女多次催促下,顾某不仅找各种借口拖延办理,反而还将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许某,而许某明知该房存在权属争议还以低价购买,恶意串通行为明显,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许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母女。(本文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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