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9-0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定责?江苏拟推小额案件简易磋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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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定责?对于小额案件,江苏拟推出简易磋商程序。9 月 7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小额案件的简易鉴定与磋商工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磋商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征求意见稿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简易程序是指发生符合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行为后,由事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代表设区市政府,根据简易鉴定评估报告、意见或者专家评估意见,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简易磋商,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的活动。

而规定所称的小额案件指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赔偿,或者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明确、数量较少、污染已控制或清除的,或者适宜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经初步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不包括鉴定评估费用、监测及检验费用等)低于五十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对符合小额案件其他条件,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本规定简易磋商。

污染物数量较少一般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三倍的;(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低于十倍的;(三)涉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低于 3 吨的;(四)涉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数量低于 1000 吨的,或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低于 200 吨的。承办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属于污染物数量较少的其他情形,需向省生态环境厅一案一报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破解 "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 困局,2016 年以来,作为国务院授权的 7 个试点省之一,江苏率先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8 年进入全国试行阶段后,江苏又先行先试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和 8 部配套文件,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截至目前,全省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90 件(全国第一,占全国总数的 1/6),赔偿金总额 5.5 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报送的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 项目获评 2019 年度全省法治惠民实事优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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