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倪栋威 朱连花 记者 严君臣)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男子将名下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和女儿,但这一行为已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9 月 17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小李是父女关系,和案外人高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2011 年至 2016 年 2 月期间,李某因资金所需,多次向王某某借款。2016 年 3 月 1 日,李某与女儿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李某将当地一套 106.18 平米的房产卖给小李,总价为 85 万。不久后,李某与高女士协议离婚,约定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归高女士所有。
2017 年 6 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前分期归还借款本金 95 万元及利息。2018 年 2 月,高女士将名下一处房产 A 卖了 115 万元,女儿小李也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 79 万元。
由于李某迟迟没有还钱,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时李某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终结执行程序,这时李某还欠着 795004 元及迟延利息。
2019 年 4 月 10 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8 月 8 日,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将房产 A 中属于自己部分无偿赠与高女士的行为,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某某认为,李某在尚欠其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房产转让至女儿小李名下,存在逃避债务情形。要求判令在剩余债权 20 万元的范围内,撤销李某父女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小李未能提供购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屋的资金来源、支付依据等能够证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假情形的相应证据。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认定李某父女之间是无偿转让财产。执行案件中尚未执行到 795004 元及迟延利息,王某某在另案中要求高女士支付所得房款的一半及利息共计 586500 元,二者相抵,王某某要求以 20 万元为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20 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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