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09-24
学生参加校运动会“螃蟹行”摔伤,学校被判担责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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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梦瑶 记者 李伟豪)徐州一名初中生在校运动会比赛中不慎摔倒,造成右尺桡骨骨折,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中,铜山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学生自己承担 10% 的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运动会上不慎摔倒骨折

2019 年 10 月,初中生小陈(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接力项目时不慎摔倒,身体压到右手,造成右尺桡骨骨折。小陈受伤后,校长和老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学校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共计 75000 余元。

校方认为自己在举办此次运动会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在小陈受伤后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陈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和老师统一安排下参与的学校运动会,小陈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校方没有尽到相关的职责和义务,从而造成学生的伤害,故校方要求返还医药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校方一纸诉状将小陈家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返还校方垫付的医药费 75000 余元。

法院判决:校方承担 90% 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事发时已年满 12 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项目中受伤,学校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免责。

小陈参加的 " 螃蟹行 " 项目,是该学校第一次组织学生参加,且学校未在该项目实施之前对学生进行事先练习,便直接进行比赛,故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瑕疵。

另查明,参加该项目共有 170 人参加,共有三人受伤,其中一人到医院检查未作治疗,一人外固定,小陈受伤较重,住院治疗。故认定学校未能尽到妥善的管理、保护职责,应对小陈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在运动中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现未有证据证明小陈受伤系外力作用所导致,小陈自身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疏忽,故对于其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权衡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校方对小陈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小陈自负 10% 的赔偿责任。校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据主审法官王会收介绍,这是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很多体育运动较为激烈,存在一定风险性,因此,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于保证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尤为重要。

对于学校组织的校内体育活动,由学校安排场地、提供设施、设置规则要求,因此学校在该类情形中承担更高的教育、管理、督导和保护责任。

校方应通过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全面、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健全学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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