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药品安全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龙岗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组成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据了解,这是该院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自 2018 年开始,在淘宝网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 " 七叶参 "" 壮骨通脉丹 "" 枇杷丸 "" 花蛇止痒丸 " 等药品;2019 年 8 月底,张某成又招募兰某全、舒某娟帮忙配药、包装,由蒋某潜负责印刷药品外包装,然后在淘宝网上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成共销售 " 枇杷丸 "" 花蛇止痒丸 " 共计人民币 23000 余元。2019 年 8 月底之后,张某成共生产、销售 " 七叶参 "" 壮骨通脉丹 " 共计 37000 余元。从案发现场查获其生产的 " 七叶参 "" 壮骨通脉丹 " 案值 87660 元,待售的 " 枇杷丸 "" 花蛇止痒丸 " 共计 10920 元。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 七叶参 "" 壮骨通脉丹 "" 枇杷丸 "" 花蛇止痒丸 " 四种药品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庭审现场。
基于上述指控事实,龙岗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成独立赔偿 230413.5 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连带赔偿 378612 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目前,该案审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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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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