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一:熊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 年 11、12 月间,被告人熊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一块空地,使用捕鸟网捕获 1 只雀鹰,后将该雀鹰送给潘某某(另案处理)。2019 年 10 月,被告人熊某又以人民币 160 元的价格向颜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 1 只雀鹰,饲养一段时间后将该雀鹰放生。两只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隼形目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 版)一级或二级。
2019 年 10 月下旬,被告人熊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一块空地,使用捕鸟网先后捕获 2 只苍鹰,后被江阴市公安局扣押并移交至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放生处理。上述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苍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 版)二级。
被告人熊某归案后揭发颜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线索。
案例二:颜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 年 10 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一处野地里,使用捕鸟网捕获 1 只雀鹰,事后以人民币 160 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另案处理)。该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隼形目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 版)一级或二级。
2019 年 11 月 7 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一处野地里使用捕鸟网捕获 1 只雀鹰,于次日以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某(另案处理)。后该雀鹰被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移交至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并放生。该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日本松雀鹰,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 版)二级。
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判决结果
1、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江阴法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严惩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本案中,两被告人非法猎捕、购买(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借由此案也是提醒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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