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0-22
保健品诈骗、理财诈骗、集资诈骗……这些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江苏法院出重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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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10 月 22 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以老年人为对象的案件中,以理财面目骗钱、卖所谓的保健品骗钱、集资骗钱等比较多见。法院提醒老年人,需注意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遇到与处分财物有关的事项时,多与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交流,避免误入骗子圈套。

犯罪团伙夸大保健品功效,骗了 192 名老人 130 多万元

黄某组织多人,先以赠送鸡蛋、枇杷膏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注意,然后以百元现金尾号抽奖、为携带一定金额现金的老年人发放鼓励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携带大量现金参加其举办的 " 展销会 "" 答谢会 "。之后黄某以老板、演员、星光大道评委等身份出场,夸大所销售保健品功效,允诺购买多盒保健品赠送黄金项链再全额返现,使参会老年人产生可全额返现并获赠礼品的错误认识。在高价销售保健品得款后,黄某等人迅速从现场撤离。通过上述方式,黄某等人先后在常州、无锡、镇江等地骗得 192 名老年人 130 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违法所得已退缴。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成立犯罪集团,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阴市人民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黄某服判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该案是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专业化、集团化诈骗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当前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新事物层出不穷,但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往往难以识破各类新式骗局。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人这一弱点,专门针对老人实施诈骗犯罪。该案中,黄某将犯罪行为设置为准备造势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逐步引诱老年人步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遇到与处分财物有关事项时,多与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交流,避免误入骗子圈套。

以提供人居家养老为由许诺高息回报,不少老年人被骗光钱财

曹某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 " 爱晚系 " 公司,以年化收益率 8%-36% 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 " 居家服务合同 "" 艺术品交易合同 " 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天津等 18 个省、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审计,曹某某累计吸收公众资金 132.07 亿元,至案发时,造成 55169 名集资参与人共计 46.98 亿余元本金未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对 " 爱晚系 " 关联公司,以及曹某某、徐某某二人名下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 7.2 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曹某某继续退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一审宣判后,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该案系以 " 养老服务 " 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骗取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巨大且不断增长。部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闲散资金较多、投资渠道较少,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社会现状,以 " 养老服务 " 为幌子,虚构投资、服务项目,招揽老年人投资,借此骗取钱财。该案中,被告人曹某某骗取钱财后并未投入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只是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以此维系资金运转,此种方式不可持续,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众多老年人巨额财产损失。法院提醒寻求专业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要注意甄别拟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保卫好自己的养老钱。

面向老年人卖假药,两名不法分子被判刑

自 2017 年下半年起,苑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 " 无名药粉 ",放到被告人周某某处代为保管,并让周某某在其需要时帮助送货。此后,苑某某将无名药粉包装成 " 特效风湿王 "" 咳喘净 " 等,主要向老年人销售,销售金额 7320 元。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假药约 6833 元。经鉴定,上述药粉、胶囊中检出醋酸泼尼松、布洛芬、吲哚美辛等成分。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 " 无名药粉 " 按假药论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苑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并包装销售,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仍提供储存场所及送货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苑某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 21960 元。被告人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南通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涉案假药。一审宣判后,苑某某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准许其撤回上诉,案件已生效。

该案系针对老年病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年龄的增长,痛风、风湿、支气管炎等慢性疾病困扰着部分老年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节省费用、急于治疗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该案中,被告人将无名药粉包装成不同 " 药品 ",鼓吹宣传治疗效果,借此骗取钱财,严重损害老年人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在从严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群众勿使用涉案假药,防止流入社会的药品产生次生危害,最大程度上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法院通过该案再次提醒广大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有病症应去正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钱财,甚至因此延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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