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0-11-05
深晚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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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全国率先创设了 " 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 歇业登记 " 等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登记制度,为我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近年来," 失联商事主体 "" 僵尸商事主体 " 数量逐年增多,这两类商事主体不仅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本次修订在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对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依法被责令关闭 "" 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 " 或者 " 依法被除名 " 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由于依职权注销制度不同于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实行的是 " 先注销、后清算 " 模式,为避免商事主体被注销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主张债权,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注销的商事主体因债权债务关系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登记进行清算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将其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

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

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便于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若干规定》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代表企业商誉和实力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次修订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新设商事主体歇业登记制度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仍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本次修订借鉴香港 " 不活动公司 " 制度,在国内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歇业期间需要恢复经营活动应当先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歇业期满后也应当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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