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1-11
施工挖断地下管网?江苏五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监管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修路挖断了地下水管,施工挖断了液化气管道 …… 由第三方施工对地下管线造成的破坏事故以及次生事故时有发生,成为威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突出风险隐患。如何防范呢?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管网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工作,要建立健全施工前安全联防机制,同时强化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的追责与联合惩戒。省住建厅还联合其他四部门下发通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

强化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的追责与联合惩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管网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道路挖掘审批,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地要推行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信息化。同时,建立健全施工前安全联防机制,加强施工项目风险排查各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督促第三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基本建设情况。

上述通知中强调要做好地铁等重大施工项目的管线迁移。对于地铁等重大施工项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勘察前主动与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联系,进行现场交底,完成探测点位初步测放。督促建设单位探查地下管线的埋深及走向,当设计探测孔点位处存在地下管线时,及时书面报告,并将探测孔移位到确定无地下管线处;探槽开挖前,强化每一勘探孔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探槽开挖时,现场安全人员进行旁站,防止钻破地下深部顶管。

要强化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的追责与联合惩戒,对建设单位未向管线权属单位告知项目基本建设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管线保护方案,或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导致管线保护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抢险维修费用和由于停气、停水、停电等造成的其他损失。

新建城市道路 5 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道路 3 年内不得开挖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通知,省住建厅还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综合协调与管控,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要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各地市政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专业管线建设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同步,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 5 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 3 年内不得开挖。

要规范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主管部门在做出市政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除道路维修应急抢险外),应当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管线保护责任,以及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的要求。

强化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更新与共享

根据五部门的通知,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机制。在现有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各类管线基础信息,并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信息系统若存在缺失地下管线信息的区域,要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探测、补测,并将探测结果在系统中更新。新建、改造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复测,验收合格后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同时,加强数据应用与共享。要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展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分析,将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清单提供给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照清单进行现场排查,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即时整改到位。

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机制,加强对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施工作业的管理,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