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1-14
金陵药业原副总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妻子公车私用撞人后他用公款赔偿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年过五十的汤某原是金陵药业的副总裁,还兼任金陵制药厂的厂长。从 1997 年进入金陵制药集团工作,到后来的位居高位,汤某渐渐迷失初心。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贿赂款,让供应商论斤给他买虫草,妻子开公车撞人后他甚至动用金陵制药厂的资金来垫付伤者医疗费。11 月 1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汤某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刑。

厂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据悉,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独资公司南京新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制药厂 ( 以下简称 " 金陵制药厂 " ) , 是该公司的非独立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汤某是 1963 年出生,博士文化。据汤某交代,他是 1997 年 3 月进入金陵制药集团,在技术中心当员工。2001 年 1 月开始,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任命他为金陵制药厂厂长。后来他在担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副总裁期间,还兼任金陵制药厂的厂长。

是什么原因导致汤某落马?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汤某犯下贪污罪和受贿罪。2004 年至 2018 年 , 汤某在担任金陵制药厂厂长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业务单位在该厂供货商选择、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 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 72.1 万元。而贪污罪则是因为他在妻子开公车撞了人后,让驾驶班班长用厂里名义处理了后续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

汤某没想到,从 2012 年开始,厂里的一名退休员工注意到安瓿瓶的质量问题,就开始举报他了。

妻子开公车把人撞伤,他让厂里职工代为处理后续

2011 年 9 月 11 日晚上,汤某驾驶厂里的公车带着妻子徐某一块参加同学聚会。因为聚会期间汤某喝了酒,聚会结束后,汤某让妻子开车带他离开。没想到,妻子在开车的时候和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 , 汤某打电话给厂里驾驶班班长潘某 , 安排他处理事故后续事宜 , 并授意潘某通过借用金陵制药厂备用金的方式垫付伤者医疗费。在后续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汤某授权潘某作为金陵制药厂及徐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因为潘某当庭陈述徐某是金陵制药厂工作人员,肇事时是履行工作职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金陵制药厂在保险理赔之外承担各项费用共计 63566.85 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徐某并不是厂里的工作人员。

汤某在明知上述款项应由妻子承担的情况下 , 仍利用自己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 , 同意潘某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冲抵上述赔偿款中的 3.7 万元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让供应商买画买虫草,在办公室里收大额现金

尽管汤某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说检方指出的不少受贿款,其实是人情往来,但在汤某长长的受贿明细里,有多个行为证明他是主动去索取贿赂款的。2004 年 10 月至 2016 年下半年 , 汤某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某药用包装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销售人员朱某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 68.6 万元。

这 68.6 万元是怎么一次次跑进汤某的口袋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两次收取到刘某和朱某给的共 18 万现金后,汤某尝到甜头。他主动向朱某索要 10 万元,要求朱某转入他指定的施某银行卡。没几个月,在汤某的要求下,朱某又向这张银行卡内转账汇款 10 万元。汤某用这 20 万元购买基金进行理财。

在受贿这件事上,汤某想出一个又一个主意。2012 年 5 月,汤某委托他人购买一名画家的作品,要求朱某向这名画家的银行账户汇款 15 万元,用于支付他购买画作的款项。2014 年 6 月,汤某以 6.6 万元的价格购买 1 斤冬虫夏草,又要求朱某来付钱。

而汤某另外一个 " 提款机 " 陈某,原任职于南通一家玻璃公司,后来跳槽到另外一家玻璃公司。他每年春节前,都会来汤某的办公室给他送现金。从 2008 年至 2018 年,汤某在办公室里收受陈某给的现金 3.5 万元。陈某表示,汤某每次都会推辞一下,接着把红包收下。" 送这些钱和卡给汤某就是想和他处好关系,保持公司和金陵制药厂的业务关系,也希望能够多给公司一些业务,另外就是希望在金陵制药厂结算货款的时候不要为难我们公司。"

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这么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值得一提的是,汤某为自己辩护时提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索贿,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证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汤某经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汤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特殊的行贿方式等,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汤某多次向他人索取贿赂款;再次,汤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故意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公车私用造成损失后,不仅不自行承担责任,反而让下属编造名目违规借用公款垫付医疗费用并违规报销,骗取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最后,相关行贿人员为了维持安瓿瓶供应资格等而主动或被迫向汤某行贿的事实,不存在人情往来。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制度的廉洁性,惩罚犯罪,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汤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5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5 万元。汤某退缴的涉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 3 万 7 千元,返还被害单位;退缴及扣押在案的涉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 72 万 1 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