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1-16
“病假”超期3个多月,女员工被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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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游进国 刘琼 见习记者 柴军虎)小敏(化名)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医生建议她休息 1 个月,公司也批准了病假。病假到期后,小敏又以身体不适两次向公司申请各 2 个月病假,公司没有同意,要求她来上班,小敏未去上班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小敏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 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8 年 1 月,小敏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时负有主要责任,因小敏受伤,医生建议她休息至 2 月 7 日,并开具了病假条。小敏向公司提出需要请病假休息,公司也批准她的病假。2 月 8 日,小敏称自己身体不适,向单位邮寄了请假条,要求再休息 2 个月。

4 月 7 日,小敏再次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公司批准她再休息 2 个月。公司没有批准小敏的此次申请,要求小敏于 5 月 4 日至公司上班,小敏仍未去上班。5 月 21 日,公司以小敏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小敏说,因为身体不适,她才向单位请病假,没能提交病假条是因为医院的医生不给她开,她也没办法。同时,小敏还提出,在病假期间,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其工资,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公司说,小敏的病假早在 2 月 7 日就已经结束了,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病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基于对员工关心照顾的考虑,同意了小敏休假的申请,但是这个假期是事假不是病假。后来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小敏的事假,要求她到岗上班,她仍然旷工了半个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理。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均明确约定员工连续旷工 3 日以上的,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早在 2017 年,小敏就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

法院认为,小敏在 2018 年 2 月 7 日的病假期满之后,其虽以病假理由向公司再次请假,但却未能提交任何的医嘱等资料,病假缺乏合理的依据,应当认定为事假。在事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小敏无故旷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小敏予以开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小敏不服判决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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