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母亲患病去世,两姐妹要求大姐共同承担此前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三人意见不合,最终闹上法庭。11 月 17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追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赵大赔付赵二、赵三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 3.5 万余元。
赵大(老大)、赵二(老二)及赵三(老三)是三姊妹。母亲患病期间均由赵二、赵三照顾,治疗期间共花费 19.8 万余元,其中个人现金支付 7.7 万余元。母亲去世后,由赵二、赵三两姐妹料理后事。
赵二和赵三认为,此前母亲的医疗及丧葬费用均由其二人垫付,希望赵大可以共同承担。对此,三姐妹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庭。
赵大称,母亲在 2013 年患病前一直与其住在一起,吃穿用度也由其负担。母亲的新农保、退休金及各项补助款等由她自己留存,至 2013 年离开其住处时,母亲名下尚有不少银行存款,完全可以负担自己的治疗费用。同时,母亲生前银行存款由两个妹妹支配,死后由她们占有,她们主张为母亲垫付医疗费明显与事实不符。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之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因法定事由以外的理由而免除。本案中,姐妹三人应履行对母亲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但其母亲患病至死亡期间,均由赵二、赵三照顾并料理后事,赵大并未支付相应费用,赵二、赵三可向赵大追偿多履行的赡养费。关于赵二、赵三垫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该部分费用应在满足母亲周某的基本生活、医疗、丧葬需要的基本限度内,故法院对医疗部分予以认可,对丧葬费总额酌定为 3 万元。
因三人的经济条件尚可,均有负担赡养母亲之能力,法院结合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由三人平均分摊此部分费用。赵大认为周某完全有能力承担自身医疗费用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赵大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沈星杏 花卉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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